随着《采购法》的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与具体的业务操作必须要严格地分开运作,这对部分“吃饭型”的县来说,再另行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就不一定有所必要,那么,对这些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来说,如何才能有效地加强其政府采购的监管与操作呢?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县级财政都是“吃饭型”财政,其他消费性、购买性的支出都很少,再加之《政府采购法》也并未要求县级也要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因此,有些县就一直没有成立其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管理与操作机构几乎还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但,随着《采购法》的规范实施,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能与具体的业务操作必须要严格地分开运作,这对部分“吃饭型”的县来说,再另行成立集中采购机构就不一定有所必要,那么,对这些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来说,如何才能有效地加强其政府采购的监管与操作呢,对此,笔者向大家推荐一种“三分离、两规范、一加强”的采购管理与操作模式。
一、“三分离”就是根据县级财政的状况,将采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实施采购管理
一是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分离出来,委托给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操作。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要实施集中采购,而对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来说,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就不能一手抓监督,一手实施采购操作,而要解决这一矛盾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实施“委托”采购,将其委托给地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去实施采购操作,这无论是从县级财政的现状,还是从减低采购成本等角度来说,都是非常可取的。
二是把每次结算金额都在“限额标准”以下的,但全年累计发生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分离出来,对其实施“定点”采购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非集中采购项目,如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大型会议的接待等等,虽然每次发生的金额不是很大的,但由于其发生的频率比较高,全年累计发生的金额却非常大,这对“吃饭型”的财政来说,如果放弃对其实施统一的支出管理,就会严重地影响到财政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因此,作为财政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购买性或服务性的支出项目,就必须要纳入到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方式是可以实施“定点”采购。
三是把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支出项目分离出来,对其严格实施“分散采购”管理。由于大多数县级财政基本上都是为了“保吃饭、保运转”,其财政支出绝大多数是属于非集中采购的支出项目,因而,对其也只能实施分散采购管理,在具体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其采购责任,并严格要求其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和程序,严格实施“分散”采购操作。
二、“两规范”就是规范采购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和规范“分散采购”的操作行为
一是对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各种行政行为要加以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与实施采购操作的业务机构要严格分开,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牵连,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同时,还要求采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等参与或干预具体的采购操作等等,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县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因其没有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平时发生的需要实施集中采购的事项,就采取“越俎代庖”措施,一手抓管理,一手去操作,导致内部监督牵制机制非常脆弱,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作为采购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必须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将其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剥离出财政部门,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要将其集中采购业务委托给其他有代理采购资格的单位或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去组织实施。
二是对各部门和单位实施的“分散”采购操作要严格地规范到位。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大多数县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10%之间,而其他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非集中性的采购支出,可见,非集中采购的规模非常巨大,重点抓好了非集中采购管理,就基本能控制住财政支出的大方向;再从采购资金节约率来看,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节约率都在13%左右,而“非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一般在3-5%之间,大有挖掘的潜力;再从非集中采购的实施现状来看,很少有县级预算单位设立了非集中采购机构的,也很少有从事“非集中采购”操作的技术人员,甚至于还没有一条规范非集中采购行为的内控制度等等,“自由式”采购代替“非集中采购”操作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非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已是迫在眉睫;最后,再从对“非集中采购”操作的管理来看,不少的县都存在着仅重视加强集中采购的管理,而普遍忽略对“非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导致在“非集中采购”管理上出现了许多薄弱环节,甚至于有的地方还存在着管理真空和盲区,对此,急需要加以完善。
三、“一加强”就是要重点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预算单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采购,也有些部门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操作,更有甚者擅自进行采购等等,逃避或无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有些地方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采购操作无计划、实施管理无目标,有时在一个月内多次重复、交叉地采购同类商品,一件也采,两件也购,不仅人为地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还造成了采购费用居高不下等弊端;另外,还有不少县城里的供应商通谋作弊,串通一气地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等等。对这些不法行径都必须要严加监管,并予以严厉的打击,把存在问题及时处理在事前,把苗头性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更加切实、充分地维护好《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